加州公证文书格式
公证文书是公证员最常用的文书。公证文书必须符合民法第1189条。在公证文书中,需要公证员公证的内容有:
- 在确定的日期和地址签字人亲自与公证员见面;
- 检查签字人的有效合法证件;
- 签字人确认即将公证的文书。
TIPS
- 公证文书,建议全部用电脑打印。如手工填写,应先向国内文书使用单位咨询。
- 填表注意事项:
(1)“身份证件名称”一栏,申请人需根据所持护照情况,填写“中国护照”或“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”、“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”名称,不能填写“中国身份证”。申请人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“中国身份证”信息,可在公证文书正文中表述。例如:委托人XXX(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)。
(2)“被委托人 转委托权”一栏,申请人需根据转委托权情况,在空格处填写“有”或者“无”。
(3)“签名”和“日期”一栏,申请人需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,不能提前签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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